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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

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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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2 / 5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有关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