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21:42: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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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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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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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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