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1:00: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村级留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部门是村级留用地管理主管部门;县人力社保、财政、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村级留用地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与管理

第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村集体土地的,根据区片综合价的划分范围,按照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

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三类区片范围内不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实行自然村整体房屋征收的,可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四类区片范围内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及高市乡、祯埠乡集镇规划区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林地不予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规划区范围外不予核定村级留

用地指标。

被征收土地安排作为村级留用地的,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第五条 实行指标货币回购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核定。实施具体项目建设(以下简称留实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8%核定。

留实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包含城镇道路(城市主次干道按其宽度三分之一分摊)、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分摊面积。

第六条 村级留用地位置原则上安排在被征收地块内。因建设规划需要异地安排留地的,可以安排在本乡镇(街道)同一级别(具体级别详见附件3)土地范围内。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本乡镇(街道)不同级别土地范围内的,按指标货币回购标准的比例折算留用地面积。被征收地块为坡地,村级留用地异地安排在平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为核定标准的70%。村级留用地具体位置由国土、建设部门根据规划确定。

第七条 建立村级留用地指标结算制度,对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使用以及预支、调剂实行台帐管理。村级留用地指标台帐可作为留用地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 在被征收地块完成土地交付或供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确认表?(附件1),经确认后纳入台帐管理。

第三章 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

第九条 对纳入台帐管理的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方式

有:货币回购、村集体项目建设、农民公寓建设或委托政府开发等。

一类区片范围内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方式为货币回购、村集体项目建设和委托政府开发。

非县政府投资主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2014〕16号会议纪要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除外),村级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实行货币回购,其相应产生的货币回购价款,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计入项目用地成本。留实地的,按留地位置的货币回购价款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给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指标,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依法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村级留用地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村级留用地的前期开发成本(包括报批规费、征地或收储补偿安置费用、前期开发费用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十三条 根据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的分级范围,参照商服、住宅地价确定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