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关于印发盖州市石材加工企业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 4:23: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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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关于印发盖州市石材加工企业临时用地

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石材加工企业 临时用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石材加工企业临时用地管理,规范石材加工企业临时用地行为,促进石材加工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我市辖区内所有石材加工企业在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下,临时性生产加工石材、堆放石料、构筑临时设施等占用土地的行为。临时占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

第三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石材加工的企业需要临时占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石材加工企业临时用地必须坚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盖州市国土资源局是石材加工企业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报批全市范围内石材加工企业临时用地,批准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 石材加工企业需要临时用地的,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临时用地位置、面积、规模、用途、使用年限及建设工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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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踏勘。批准机关接到申请后,指派专人现场踏勘,形成现场勘查意见。

(三)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石材加工企业建设规模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允许临时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建设规模在10亩以上15亩以下(含15亩)的,允许临时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第八条 取得临时用地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批准手续自行失效。

第九条 石材加工企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用地企业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15日内恢复土地原貌。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使用期限内,用地企业或个人不准建永久性建筑,不准建围墙,遇有城市规划、国家或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时,应当自行拆除、退还临时占地,不予补偿。

第十条 石材加工企业临时占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用地企业或个人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缴纳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地价执行;用地企业还需根据用地年限一次性缴纳临时用地费,临时用地费按照本地区工业年地租执行。 第十一条 石材加工企业临时占地需与批准机关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其中占用耕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收取、其他地类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临时占地到期后,石材加工企业能自行恢复土地原貌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返还;如不能自行恢复的,则由批准机关使用土地复垦保证金予以恢复,复垦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因建设确需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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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三条 因临时占地造成永久性破坏确实不能复垦为耕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耕地补偿费不足以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的,用其预缴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补充。

第十四条 本规定颁布前石材加工企业临时占用地的,首先需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处罚,然后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一)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由用地企业或个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责令拆除。

(二)对已经建成而未办理手续且暂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按照本规定申请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三)对占用非农用地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公顷的石材加工企业,主动接受处罚后,可以优先申请办理永久性占地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没收违章建筑,交还土地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 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改变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

(三)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十六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