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20:59: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海事(船检)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交通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机关应当统一设立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分工分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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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按照便民、效率的原则,省、设区的市交通行政机关可以在所在地以外设立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由其在交通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机构可以通过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具体由同级交通行政机关决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授权机构实施。

第六条 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交通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 申请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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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并在许可申请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以前一、二款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当场确认。

第九条 交通行政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进行登记。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二)。

第十条 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采用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活页材料等形式,公示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具备条件的还应当在机关对外网站上予以公示。

前款公示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其许可条件、程序、材料目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了原则规定的,省交通厅可以予以细化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般应当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由交通行政机关免费提供,开通电子政务的应当在机关对外网站上提供下载服务。

申请人以非格式文本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交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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