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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
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6]67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6月1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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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本级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的;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政府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辖范围。
发改、财政、住建、代建(局)、交通、水务、园林、土地、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2 / 3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
法情况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但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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