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793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0:59: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50题,单选)

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5章>第3节>仲裁条件独立性的含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可见,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A选项是错误的。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

2.某甲诉某乙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B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双方在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后B区法院发现判决书将违约金的数额20000元误写成了2000元。对此,法院下列处理方式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以裁定书的方式补正错误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 C、重新制作判决书并收回存在错误的判决书 D、报请上级法院启动二审程序,纠正错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0章>第3节>民事裁定的概念 【答案】:A 【解析】:

①依据《民诉法》第154条的规定,补正笔误应当用\裁定\,所谓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本题中的判决书将违约金的数额20000元误写成了2000元,属于笔误中的误写,法院应当裁定补正错误,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当选。 ②笔误并不属于严重错误,因此不符合再审的适用条件,选项B的说法错误。选项C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当选。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只能是当事人提出上诉,法院无权启动二审程序,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3.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6题,单选)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l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4节>证据保全的措施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3款规定:“……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的证据所在地是甲县,被申请人住所地是乙县。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乙县。关于合同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8条第1~2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

4.贾某为购买\世界杯\足彩,通过微信向同事大华借款2000元,大华当即用微信转账。后因贾某拒不返还借款,大华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在诉讼过程中,大华向法院提供了经过公证保全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提供了郑某的证人证言。结合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大华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属于书证,该证据对于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证人郑某称其曾听贾某说准备向大华借钱买足彩,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属于直接证据、本证

C、贾某称十天前已经向大华还款并提供了银行转账的原始凭条,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

间接证据

D、贾某称十天前已经向大华还款并提供了银行转账的原始凭条,该证据属于反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3节>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答案】:C 【解析】:

①微信转账记录为电子数据。直接证据为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为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大华有向贾某转账的事实,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该转账为大华借给贾某的借款,故其为间接证据。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郑某的证言无法单独证明有借款事实的发生,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此外,大华对借款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其提供的郑某的证言就是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故郑某的证言为本证。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银行转账的原始凭条为

5.甲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关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50题,单选)

A、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

B、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 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

D、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鉴定意见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题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鉴定中心必须派员出庭作证,没有例外。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6.法院发邮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领取判决书,当事人前来法院,看了判决书,知道自己败诉,拒绝签收,法院将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邀请了其所在单位代表见证,并且拍照,这种是什么送达?(2018年仿真模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