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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豫政[2006]5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4 【实施日期】2006.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06〕5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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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境内共修建大中小型水库2400多座,涉及全省16个省辖市94个县(市、区),其中大中型水库137座,农村移民163.62万人。多年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开发性移民方针,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认真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为保护水库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较差,部分移民仍然生活在贫困之中。据调查,2005年农村移民人均耕地0.68亩,人均纯收入898元,相当于全省人均2870元的31.3%,其中有近30%的移民是贫困人口。为继续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后期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在2015年年底以前,主要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2016年到2025年,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坚持统筹兼顾水利和水电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解决温饱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2 / 4
坚持各级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县为基础组织实施。
二、扶持范围、方式和资金筹措管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农业户口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年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省政府对各省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年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扶持期内自然减少的人口和其他不再符合扶持规定的人口按年度予以核减,核减下的扶持资金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二)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能够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并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
(五)扶持资金筹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全国统筹、分省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国家负责通过提高电价统一筹措。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