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09: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效益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居建设的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城区9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的农居建设实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高层公寓的方式,其他区域的农居建设实行统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在农居集聚区范围内建设低层多户联排房屋及多层公寓;在梳理式改造区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建设多层公寓,确实不能联排建设的,允许以单家独院形式建设。
农居建设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农居点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内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节约集约原则。农居建设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农居建设应当与旧村改造、村庄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严格控制村庄外移扩张,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
(三)统一建设原则。农居点布局应当具有整体性、时代性风格,结构设计具有合理性、经济性。实施过程中应由镇(街道)或村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设计及有资质的单位参与招投标和施工建设。
第二章 农居宅基地(统建房申购)标准、对象与人数计算办法
第四条 农居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下同)限额为: (一)经批准的农居集聚区范围内低层住宅占地面积标准为2—4人户不超过95㎡,5人(含5人)以上户不超过125㎡,1人户不单独在新农居点安排宅基地,但可以申请购买多层公寓。
(二)梳理式改造区范围内低层住宅占地面积标准为1人户不超过50㎡,2—4人户不超过95㎡,5人(含5人)以上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40㎡。
农村村民申购多层、高层公寓的,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6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不同地段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限购标准,多层及高层公寓的附属用房或杂物间及车库不计入申购限
制面积。
第五条 农居宅基地申请及统建房申购的人数计算办法 (一)人口按每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未婚独生子女凭证按2人计算,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按再增加1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中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宅基地申请(统建房申购)人数:
1.家在农村的在校学生和回镇落户的高校毕业生; 2.家在农村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3.家在农村的国家干部、职工,其配偶为农村户口且确需与配偶一起在农村居住的;
4.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三)已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待遇的,不得计入宅基地申请(统建房申购)人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或申请购买统建房:
(一)符合建房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房屋的;
(二)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或旧村、旧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达到晚婚年龄,其宅基地面积低于析产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经确定为危房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