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4:05: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乡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是指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特定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供养资金、高龄老人营养补助、孤儿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补助资金、敬老院(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资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安排的民政资金及监督、管理、使用民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乡民政办成立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XX,XX,XX,XX为成员,负责全乡民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条 ××乡纪委为民政资金监督工作的主体,督促民政办及各村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处理纠正违规违纪问题,重要线索向乡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监察室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资金监管情况的收集和工作资料备案。

第六条 民政办要建立健全本级资金的监管制度,基础数据、灾情底数等要调查核实到位,要加强对资金收支、审批事项、使用规范、及时足额发放、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对补贴补助类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辖区内行政村数三分之一,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人头类资金做好数据申报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公示、确认,组织村(居)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栏、广播、网络、村(居)民会议等形式进行资金分配公示和惠民政策的宣传;要加强对优抚、低保、五保、“三无”、高龄老人等民政对象的动态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做好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工作;对工程类项目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申请验收,协调配合本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项目资金;完善监督检查资料的收集备案。

第七条 村(居)委会负责项目资金申报基础资料的采集、填报、公示,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宣传到位,按照村(居)务公开要求,做到资料采集客观、填报及时准确、公示真实有

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基层监督组织作用。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民政惠民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其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结余专项资金只能按照上级要求调剂使用或滚存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交叉使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本区城乡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重庆市规定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按规定核实其家庭收入后实行补差。

第十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灾民倒、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灾民生产恢复重建;用于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输等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