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8:41: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篇一: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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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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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被告:北京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驰飞宇公司) 【案情】

原告华晨金杯公司是名称为“轻型客车SY64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由金程公司制造的金程海狮轻型客车,后以该客车外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对比,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金程公司生产的涉案轻型客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轻型客车,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金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仿冒他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屡见不鲜。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仿冒行为,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汉王文本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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