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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城建重点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的通知
武城重[2010]1号
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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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30号)文件精神,又好又快地推进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质量,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工期保障率和质量优良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意见。
第二条 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列入城建重点工程范围的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如项目审批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带头遵守、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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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关于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武经[2009] 009号)等文件精神。
第六条 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办理招标登记时,必须按规定如实、详细提供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已按规定比例落实的建设资金,招标人应提供城建资金计划文件附表或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对尚未落实的部分,招标人必须提供筹资或融资计划方案书、资金到位日程表。招标人应明确提出资金拨付原则及拨付方式。资金落实情况和资金拨付计划均应列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 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政策规定进行取费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计费基础和费率,严禁将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作为可竞争费。投标人必须制定工程款(含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分解和使用计划。
第八条 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办理招标登记时,应保证及时具备开工条件,且必须提供工期计划安排表,列入招标文件的附件,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合理的工期,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完全进行实质性响应,并制定施工工期计划、形象进度表及保障措施,承诺延误工期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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