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性就业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4:27: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女性就业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国缺乏有关妇女职业培训规定的立法。现代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就业培训成为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就业层次的有效途径。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都将职工地就业培训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了完善的就业培训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也建立了相关的职业培训法规,然而法规多为原则性的规定,而且立法不完整出现空白,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劳动权益”的专章规定中,只字未提妇女应享有的职业培训权利方面的内容。

第二,劳动场所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场所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劳动安全产生、劳动健康保护等方面,而对其他人身权利的保护却不够。如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尽管受到性骚扰的不仅是女性,也有男性,但女性受到的侵害更普遍和严重,这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就无法可依。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往往顾虑到情面、晋升、就业前途等因素而感怒不敢言,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又如,对劳动者人格尊严保护的不足,当劳动者被搜身,或者不得不接受不文明的甚至是野蛮的劳动纪律时的,劳动法律显得很无奈。

第三,女性非正规就业如在家政服务等行业缺乏法律制度的保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家政服务法律规范。根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发布的《家政服务白皮书》记载,劳动保障部对沈阳、青岛、长沙、成都四个城市1600户居民需求的调查显示,需要社会提供服务的家庭占到40%,而且家政服务占全部社区服务需求的30%以上,也就是说,在社区1500万个可能的就业机会中,家政服务的岗位有500多万个。所以,家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家政服务行业服务人员与客户很容易引起纠葛,在纠葛发生之后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依,导致家政服务行业的混乱,给女性家政服务人员和客户带来很多麻烦。

2.女性就业援助缺乏稳定性

我国女性就业援助活动多是短期性的。如“春风行动-迎三·八、助就业”活动,“女性就业援助月”或者“女性就业援助周”等,这些短期性的活动具有不稳定行,不能持续性的给女性提供就业帮助。并且在就业援助制度的问题上,大部分地区采取“拉郎配”的援助方式,未能充分考虑就业人员的匹配程度和适应性,一些就业人员实施援助后就业稳定性很差。 3.女性职业培训严重不足

我国政府为女性提供了免费的就业培训机构,但真正受过培训的女性的比例很少,她们中的很多人甚至对政府的就业培训机构都不了解,且我国的就业培训多以理发、护理、裁缝、电脑打字等为主,缺乏多样性,无法满足女性就业形势的多样化。据上海市妇联2008年的对千余名上海女性进行的有关“就业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六成的受访女性在近一年内未参加过任何培训;而有七成在职女性从未获得过任何职业资格证书。

另外,根据智联招聘对6000余名职场人士进行的职业培训与就业调查显示,无论是否亲身参与过职业培训,都有超过八成的职场人认为职业培训对就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不断兴起与发展,社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缺乏职业培训的女性由于就业能力的限制,必将会遭遇职业流动的障碍,可从事的就业领域会越来 ,转移就业的困难也将越来越大。

4.就业援助的联动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女性就业援助制度与低保制度以及失业保险的衔接不到位,很多小型企业以及服务性行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性没有失业保险,失业后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同时她们也不能被及时的纳入到低保户的范围内,从而使部分家庭情况较差的女性失去了生活的来源。

5.政府部门的监督不到位

政府的监督指主要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如最低工资制度、社会保险政策、劳动保护规定、休息休假制度等进行的监督。政府的监督职能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行使,对于违反国家和政府的相关女性人员就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从而保证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的正确执行,也保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监督严重不到位,女性就职遭受性别歧视、缺乏劳动保护等现象屡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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