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0:07: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 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 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

(二)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时,应相应调低居住服

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务用地比例。

(三)交通设施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绿地与广场用地比例不得高于。

(四)在不改变总体规划路网格局的前提下,可根据道路通行能力对红线宽度、道路线形适度调整,确需调高道路用地比例的,应相应调低绿地广场用地比例,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用地比例不得高于。

第八条 产业主导或相对独立的开发区办公、居住服务、仓储、停车场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原则上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建共享。与城区相连或相邻的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九条 开发区道路应满足区内交通和对外交通需要,规划

路网要与防灾通道相结合、与厂区隔离相结合、与市政管线布局相结合统一布局,构建多功能一体、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的路网体系。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控制在开发区道路标准范围内(见附表)。经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执行所在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开发区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绿道。

第十条 开发区绿地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原有植被,对区

内的绿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企业使用通透围墙,厂内外绿色资源共享。与城区相连或相邻的开发区要将绿地融入到城市公共景观系统。工业企业内部绿化应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前后侧、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