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8:05: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VTS中心”)依职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组织的天津港航道、锚地、引航员登离轮区域以及VTS门线内其他通航水域。

(二)航道:是指在VTS区域内设臵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含30万吨级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小船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航道等。

(三)VTS门线:是指以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海上圆弧线。

(四)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

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

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定义的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散装液体化学品;

3.载运闪点(闭杯)23°C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4.散装液化气体;

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五) “大型拖带”是指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40米的拖带。

第二章 报 告

第五条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船舶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驶来(往)港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VTS中心。

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

船舶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2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VTS中心。

第六条 所有外国籍船舶和单船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应提前4小时向VTS中心报告船舶航行计划。

进出船闸和(或)通过开启式桥梁的船舶,在报告船舶航行计划时,还应同时向VTS中心报告预计进出船闸和(或)通过桥梁的时间。

航行计划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2小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从事涉水施工作业、载客旅游、供油供水、残油接收、港内拖轮作业,应提前向VTS中心报告作业计划和船舶动向。如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引航部门应于每日1600时前,将当日1700时至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VTS中心。如有变更,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臵、动态及V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