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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18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5 【实施日期】2011.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8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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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
遏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无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规定如下:
一、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发包、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内容包括:自觉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交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及有关建筑市场限入等处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未作承诺擅自承接工程业务的,作诚信缺失和不良行为记录,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工程(含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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