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5:40: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天津北方国投滨江金耀广场贷款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为了充分发挥信托的职能和作用,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利用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经充分调研和详细论证,推出了风险较低、收益良好的滨江金耀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使中小投资人从天津市商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中直接受益。

释义

在本计划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委托人:指本计划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指根据本计划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滨江金耀广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资金:指根据本计划书和信托合同,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取得信托净收益的权利。 借款人:指天津滨江金耀广场有限公司。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一、信托计划名称

滨江金耀广场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北方信托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发挥规模经营优势,主要向天津金耀广场有限公司发放贷款,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三、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三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五、加入本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 (二)对信托资金的要求

1、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并需为人民币资金。

2、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并需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三)加入方式

委托人须在受托人指定的网点交付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加入本信托计划。

(四)预约期

本信托计划预约期为7天,期间在受托人营业地点及其指定的网点(周日不休)接受委托人认购预约登记,并将遵循“时间优先、数额优先”的原则。 (五)发行期:

本信托计划发行期为26天。

1、预约委托人加入期:预约委托人可在发行期的前三天,在受托人指定的网点交款,并办理加入本计划的相关手续。

2、一般委托人加入期:如果预约委托人加入期内筹集的资金没有达到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