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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1]3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
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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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07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城市广场、桥梁、电力、电信、人防、交通安全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项目。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和行政执法、水利、房产、消防、交警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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