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3 14:34: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9年2月1日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39人组成,本次会议选举3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8人、秘书长1人、委员29人;选举某市人民政府市长1人、副市长6人;选举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二、本次会议的各项选举,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三、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就进行等额选举。
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应选8人,差额1人,候选人为9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应选29人,差额3人,候选人为32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应选6人,差额1人,候选人为7人,均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按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差额选举。
四、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会议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产生。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代表联合提名的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会议主席团决定。
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会议秘书处的,提名方为有效。
提名者在会议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报告会议主席团。
如果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被提名人应在会议主席团通过候选人名单草案前,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并以书面方式报告会议主席团。 会议主席团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
提名为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五、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设立12个投票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预选主持人由会议主席团在不是候选人的团长或副团长中确定。
预选时,各代表团参选的代表应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半数,始得进行预选。 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预选选票由会议秘书处统一印制。
各代表团预选投票后,由预选主持人和监票员签名,送会议秘书处用计算机计票系统统一计票。
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会议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名单,提交全体会议选举。
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六、全体会议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某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第二次,选举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全体会议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进行。
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用计算机计票系统计票。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
以弃权。
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未投的票视为弃权,计入弃权票。
每一选票上对同一项候选人赞成和另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九、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人数。
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人当选。
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会议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十、全体会议选举设总监票员1名,总计票员1名,监票员12名,在会议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计票工作。
总监票员、总计票员、监票员,由会议主席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出名单,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全体会议选举时,工作人员由会议秘书处指定。
十一、计票完毕,由总监票员向会议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指定的工作人员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最后由会议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议主席团依法决定。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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