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8:27: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级教师职务。 (4) 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1. 简述幼儿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P161 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能力:与幼儿进行交往的能力、幼儿园管理和开展家长工作的能力、终身学习的能力和教育科研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发展性意识,能从幼儿长远发展的利益出发来处理问题。 2. 简述幼儿教师必须具备的人格特征。P161 答:幼儿教师应具备健全的人格,有正确的自我意识、超常的忍耐力和较高的理智水平,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人际关系的协调能力、具备教育改革的良好心态,有强烈的进取心、紧迫的危机感和崇高的使命感。 3. 简述幼儿教师的权利。P164 法律上幼儿教师权利是指幼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的许可和保障。 (1) 幼儿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权利。 (2) 幼儿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 幼儿教师有指导幼儿活动和发展的权利。 (4) 幼儿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 幼儿教师享有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 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 (6) 幼儿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7) 当幼儿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4、 简述幼儿园教育组织实施方面的原则。P184 (1) 平等原则,幼儿园的教育是位所有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的,要为每一个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 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2) 创造性原则,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 (3) 发展性原则,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适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有一定的挑战性。 (4) 环境创设的原则,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5) 教学的原则,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6) 师幼互动的原则,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7) 托幼衔接、幼小衔接的原则,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 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 5.简述幼儿的合法权益。P229 根据《教育法》,幼儿作为教育者之一,享有相应的权利;( 1) 幼儿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 幼儿享有公正评价权; (3) 幼儿有受教育权; (4) 幼儿享有生命权; (5) 幼儿享有人格权; (6) 幼儿享有游戏娱乐权利; (7) 幼儿享有其他合法权利。 (8) 四、案例分析题(14分) 1、某日,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师柳陶由于感觉很疲倦。就在寝室一张空的幼儿床上睡着了。幼儿江海想起床上厕所,但看不到老师,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实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从床上下来准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又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柳陶老师听到江海的跌倒声和哭声,立即起来,将江海送到医院救治。 两个月后,江海痊愈出院了,江海的家长同时将幼儿园和柳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问:本案中,到底谁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本案中该幼儿园的值日老师柳陶应承担管

理、教育不周的责任;幼儿园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幼儿园作为幼儿的管理者,应当照看幼儿,负有临时的监管责任。值日教师在工作期间,未能履行幼儿教师的职责,使幼儿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 该案例中幼儿园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幼儿江海未叫醒老师,又自己急急忙忙不小心是引起这次伤害的次要原因,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由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2、2004年,某幼儿园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调请报告,要求立即调走。 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的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 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在班级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 试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本案例中,薛明老师与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学校已决定暂不考虑的薛明的调动问题,那么薛明老师就要完成合同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在班级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则违反了《教师法》,未履行教师必须履行的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该老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只要薛明老师能积极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幼儿园和有关部门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3、某幼儿园大班2班的教师齐老师为人十分傲慢,对幼儿更是不客气,讽刺、挖苦有人是常事。该班一女孩徐莲脑子反应比较慢。在一次游戏中,她被齐老师提问,未能回答上来,齐老师当场就是一顿讽刺:“哼,象你这样的还想上学?我看你就能上家里蹲大学,修理地球系,拉锄钩子专业??”。惹得全班哄堂大笑,而徐莲却抬不起头来。一时间,齐老师的话被同学们竞相传开了。徐莲成了众人的笑柄。她回到家又哭又闹,死活也不肯再上幼儿园了,一周后,徐莲退学了。 试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当事人违反了《教师法》。该当事人(齐老师)的人品,言行不符合其作为一名幼儿教师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 德,侮辱幼儿人格,伤害幼儿身心;对幼儿园利益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若不认识改正错误可以解聘。 4、某日上午,某幼儿园大班幼儿由教师王某在队前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罗某站在李某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的一瞬间,李某背着罗某嬉闹时摔倒,致使李某左股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教师王某及时送李某到医院治疗,李某住院三个月后达临床愈合,幼儿园为李某支付了医药费,并就其他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李某的家长多次纠集亲属到幼儿园大吵大闹,不但严重影响了幼儿园的工作秩序,也

使部分幼儿受到惊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试分析:本案中,幼儿园和李某的监护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本案例中的幼儿罗某、李某都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伤害案件发生在幼儿在园期间,此时幼儿园履行着对幼儿的委托监护责任,可是由于幼儿园工作人员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致使幼儿之间嬉闹而发生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该案例中幼儿园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罗某、李某未听从管理,违反纪律是引起这次伤害的主要原因,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由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受伤幼儿的家长无理要求幼儿园支付其他费用,幼儿园完全有权拒绝。幼儿家长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幼儿园的工作秩序,幼儿园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扰乱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