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内加工企业优劣势分析(新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1:39: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加工型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设厂的优劣分析

综合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功能于一身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目前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综合功能区。拥有海关监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多种政策优势和监管便利。

一、优势分析

根据货物实际空间流转顺序,将整个企业业务分为三大阶段,生产资料从境外到区内,材料在区内加工流转,成品从区内到境外或境内区外。从这三大阶段对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业务的优势进行分析如下:

(一)境外/境内区外——区内 1、进口设备免税

第二章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进口原材料保税 第二章第十六条,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3、快速商检

实现检验工作前置,部分进口商品在进境备案环节可实现“预检验”,缩短检验监管时间和流程,为企业生产节约时间。 4、进区退税

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 (二)区内

1、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或销 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仓储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 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三)区内——境外/境内区外 1、货物出口免关税

第二章第十九条,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部分内销货物享受优惠税率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3、集中报关

区内企业出区进国内销售货物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适用“集中报关”通关模式;陆水、

陆空、陆铁联运通关流程优化。 4、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

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行灵活、便利的外汇政策。不实行外汇核销,企业的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流动,区内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内之间流动,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后,与区外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结算以人民币计价。

从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贸易在完全合法的前提下,无论是在政策规定的明确程度上(确定运作的稳定性)、企业运作的方便程度上、企业成品的灵活合理进行外销和内销分配方面、企业流动资金的节省方面均有非常突出的优势。

二、劣势分析

由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独特性,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下: 1、货物出口不享受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收“不征不退”的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进口原材料环节未缴纳关税,因此在产成品出口环节不享受出口退税。 2、边角料出区入境需缴税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3、货物内销需缴税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4、人员、物品出入不便

第五章第四十条,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保税港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进出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出保税港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三、综合分析

综合保税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境内关外的功能可以实现商品在保税区与境外的自由流转,但是一旦从国外商品从保税区运出,进入国内市场,不管是直接进口的产品还是进口原材料后在保税区加工过的产品或者是加工产生的边角料,都需要在出区的时候按照其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除外。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税收主要分为三大块:①原材料进口所需缴纳的关税②产成品出口可以退还的税收③产成品内销需缴纳的关税。在保税区内加工生产可以免去①,无法享受②,需缴纳③,在保税区外加工生产需缴纳①,享受②,无须考虑③。这里应考虑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1、最小化全过程税收。是否在保税区内开展业务,需要根据原材料税率和成品税率、原材料进口和内购比例、成品出口和内销比例、物流成本、产品生产周期、企业未来业务布局等多方面因素,核算以上三个方面的税收缴纳和退还情况,综合考虑,选择较低的投资方式。 2、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以上三个方面的税收征收和退还位于不同的时间节点,①在原材

料进口环节,②③都在产品销售环节,因此在保税区内生产可以将退税环节提前,加快企业资金流转。

为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企业可考虑采用以下方式:

区内生产企业内销的产品仍然按照产品出口办理相关手续,不享受出口退税且无需缴纳出口关税,在国内的下游企业只需从保税区进口货物,向海关以“加工贸易手册”方式申报进口,就能享受进口料件免缴关税、增值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