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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

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07.02 【实施日期】200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7月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 1 / 2

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里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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