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6:29: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我市辖区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处置指挥部门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
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其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次生、衍生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同时适用渭南市界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影响我市的情况。 1.5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各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成立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应急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事件调查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导组、后勤保障组。各专业小组根据本预案要求开展相应应急工作。
2.1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及其它市局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市局各相关科长、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市环境监测站站长、环评咨询中心主任、环科所所长、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辐射站站长、宣教中心主任、后勤中心主任等组成(具体名单及联络方式见附件1、2)。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3)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履行现场调查、现场监测、技术指导及应急报告等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4)指导各县级环保局做好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检查、督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6)批准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