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1:26: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根据现场情况提出临时监测方案,报专家组审核; (3)按照审核后的方案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4)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

(5)根据监测结果提出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向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应急监测评估报告。 4.4.2.4技术专家组响应程序

(1)根据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2)听取事发单位及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方案; (3)根据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更加合理的应急处置意见,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源、消除污染; (4)审查环境监测组提出的监测方案;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向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应急处置技术评估报告。 4.4.2.5宣传报导组响应程序 (1)负责接待新闻媒体;

(2)经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由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公室提供资料,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信息; (3)进行宣传报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2.6后勤保障组响应程序

(1)根据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指令提供车辆保障;

(2)提供后勤物资保障; (3)提供资金保障。 4.5指挥与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4.6现场处置

针对突发环境事故的特点,在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令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善后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按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紧急调度有关人员、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需要;

(4)组织专家组,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做好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4.7信息发布

宣传报导组根据市环保应急领导小组命令,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8应急终止

4.8.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的可能; (4)事件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政府宣布应急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终止,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上级指令执行应急终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对应急响应过程进行评价,并根据实践及时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3)参加应急处置的各专业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后期处置

5.1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5.2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 5.3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5.4在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

查,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和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中长期环境影响,提出应对措施,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如有必要,由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级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搞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见附件3);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技术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维护和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按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宣教、培训

7.2.1通过有过渠道、途径做好公众环境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应急意识.

7.2.2根据需要定期对环境应急工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