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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选案例

民法案例1------案例14 【导读】

民法学案例答题要领 1确定法律关系

对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考生往往觉得看完案例的题干以后,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首先应当明确题干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答题时,为了节省时间,避免出错,可以在稿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中是否体现,最好都在法律关系结构图中一一体现。这样答题时,内容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对于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当事人

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多,因此分析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当事人,将其中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剔除,从而简化分析内容。在确定当事人以后,应当分析当事人的状况,确定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

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这个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事实,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其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可以有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分。

(3)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后,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明确了。但要注意两个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其中既可能是多个行为导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在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是责任聚合还是责任竞合。

2根据问题确定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定其具体的法律后果,因为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根据案例事实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返还后果,要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追认权人是否行使追认权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然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而且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目前的考试中,往往在问题中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这要求将新的内容在法律关系的分析中体现出来。 3答题的具体要点: (1)一定要就题答题,不能随意发挥。 (2)先写结论,后写理由。

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HT〗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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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  【答案】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

雨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雨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

4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析】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

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宫琴与商场的附赠与奖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南宫琴与萧雨之间的监护关系。 对于该题要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的行为,包括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案例二精神病人甲某打伤他人及购买电视机案(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HT〗

甲某曾经患有精神病,2000年10月7日甲某精神病复发。9日上午甲某的监护人乙某有事外出,将精神病未愈的甲某独自锁在家中。等乙某办完事返回后,发现甲某已经不知去向。乙某立即四处寻找。后来发现10月10日甲某来到丙某家中,将丙某打伤,造成丙左腿粉碎性骨折,花去住院费、医疗费共1000元,另外,误工1个月,损失工资1000元。甲某打伤丙某后,又不知去向。2002年12月,甲某的妹妹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失踪,并已经获准。2003年3月19日甲某于某市出现,并在丁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款3500元,购买电视机时,甲某精神正常。 问题

1丙某应当向谁主张赔偿他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2丙某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甲某的妹妹宣告甲某失踪并获准是否合法? 4甲某与丁商场买卖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QZZN精品呈献 http://bbs.qzzn.com 第 2 页 共 70 页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向监护人乙某主张赔偿请求。

2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丙某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合法。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相关规定。

4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此时甲某精神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

考生应该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无权申请。第一顺序的是配偶,第二顺序的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的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此顺序的限制。 案例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HT〗

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5年来,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至2001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2001年5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0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衫死亡。刘衫的财产被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

生。2002年11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后来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刘衫诉至法院,要求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 【问题】

1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受理刘衫妻子马芳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刘衫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如何处理刘衫的请求?

5设马芳于2002年9月将与刘衫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 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

6设刘衫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芳应负什么财产责任?  【答案】

1正确。因为作为失踪人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刘衫的妻子未提出死亡宣告申 请,不是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的工艺美术厂无权申请宣告刘衫死亡。

2正确。具体理由是:(1)马芳作为刘衫的配偶,是申请宣告刘衫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同时鉴于刘衫失踪已经满四年以上,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法院可以受理马芳申请。(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符合此法 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受理并公告一年后宣告死亡的做法正确。

3刘衫父母的观点不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的、前置的程序。依据为《民通意见》第29条。

4刘衫不能自行恢复与马芳的夫妻关系;刘衫父母和马芳继承的刘衫的财产,如果原物存在, 应予返还;如果不存在,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5未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不能主张收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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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芳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并赔偿由此给刘衫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刘衫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与其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在宣告死亡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本题主要考查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及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等。 1对问题4的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马芳再婚后丈夫又死亡的,不能认定刘衫和马芳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取得刘衫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刘衫的死亡宣告撤销后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2对问题5的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3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所以刘衫不能以未经他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3对问题6的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3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所以马芳不仅要返还原物和孳息,还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四 刘、关、张合伙责任承担案

2001年6月,刘某、关某、张某三人合办服装加工厂,约定共同经营、收益共享、亏

损共担。但三人都缺乏必要的服装加工技术,关某即找来好友曹某,介绍其参加。刘某因与曹某有过过节,表示不同意其加入,张某则表示同意。2001年7月关某开车到外地采购设备。曹某与其同往,返回时对关某说:“你和张某都同意我入伙,刘某应少数服从多数,我就

算入伙了。”说完就为关某开车,不料中途因曹某的原因导致汽车翻车,所购设备全部报废,损失5万元。关某、曹某回到加工厂将此事告知刘某、张某两人。几个人相互埋怨,使加工厂的经营也受到了影响。2001年12月刘某提出退伙,关某、张某二人同意,曹某更是拍手称快,但是2001年6月至12月的财务尚未清算,刘某退伙后,关某清结账目,发现加工厂负债3万元,2002年2月债权人找到刘某要求偿还加工厂债务,刘某以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问题】

1曹某是否是服装加工厂的合伙人?

2加工厂设备报废的5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3刘某是否可以以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加工厂债务?

4假如关某在车祸中丧生,则其妻王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是否当然成为合伙人? 【答案】

1曹某不是服装加工厂的合伙人。

2应由曹某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曹某不是合伙人,其因过错给合伙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刘某不能以退伙为由拒绝承担其退伙前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

4假如关某在车祸中死亡,则其妻王某并不当然成为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拒绝成为合伙人,从而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应当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王某也可以要求成为合伙人,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或者合伙协议有事先约定。 【解析】

本案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涉及的都是合伙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合伙人的认定、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财产的继承、退伙等问题。解决此类型的问题需要考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某一法律制度,避免知识点存在死角。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3条、第44条的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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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案中,曹某要求入伙,刘某不同意,曹某就不能以“多数人同意”为由主张自己是合伙人。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中,刘某参加了2001年6月至12月的加工厂经营,所以其应当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五 甲某等合伙组织抵押贷款案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 10万元。(2000年律考试题) 【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效力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 请求?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答案】

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因此本案中应以字号“满意水果店”为被告提起诉讼。

2合伙与果农丁及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果农丁及银行均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不得以代表权的内部限制来对抗,主张合同无效。 3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第42条、第41条的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并未生效。

4甲免除债务的行为有效。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合伙字号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5银行、庚、己同时主张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在本案中,银行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其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根据债权平等的原则,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应该按比例平等受偿。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6法院应优先支持水果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理,合伙企业对外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各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 QZZN精品呈献 http://bbs.qzzn.com 第 5 页 共 7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