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8 2:56: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和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1

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项规划确定。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的,在符合消

2

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的面积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核定容积率 (FA) FA<2 2≤FA<3 3≤FA<5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共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0 1.5 2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域(以下统称为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