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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QC-8-024-A 检验及检验周期管理规程 第 1页 共 1 页 题目:检验及检验周期管理规程 编码:SMP-QC-8-024-A 审核: 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检验室 日期: 起草: 批准: 颁发部门:质管部 日期: 日期: 目的:确定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检验周期,以便更好监督和掌控检验室日常检验工作的进度。 范围:适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的取样到报告分发的全过程。 职责:检验室主任、供应部、仓库有关人员负责实施。 规程: 1.取样 1.1 当仓库管理员将物料检查验收后,在供货三联检验申请单上填写内容并签名,将检验申请单在24小时内交质量部通知取样,如果收料后,因故不能在两日内交质量部取样,应有仓库管理员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1.2 质量部收到检验申请单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取样,原辅料、包装材料一般在48小时内完成取样;成品一般在待包状态取样,产品灌装完毕接到待包品请验单即可取样。 1.3 取样者在取样完毕后,应在取样台账上登记。 2.样品递交 取样者应在取样的当天将样品、取样台账、检验申请单交检验者。检验者在接受样品时应该核对样品是否为规定的取样量、取样台账填写是否正确等。 3.检验周期 3.1 原辅料取样后一般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 3.2 外包材取样后一般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 3.3 内包材取样后一般需要在6个工作日内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 3.4 成品(待包品)取样后一般需要6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成品报告单需待仓库提供成品包装数量且完成全检后即可出具。 3.5 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出具检测报告,需要提前告知相关部门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