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15:14: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全省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5]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6 【实施日期】201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全省示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名单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5〕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91号)和《关于推荐评选全省首批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4〕48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了首批全省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示范仲裁院)考核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出的首批51家示范仲裁院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示范仲裁院的引领带动作用 1 / 2

示范仲裁院代表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较高水平,在组织机构标准化、仲

裁办案精准化、人员队伍专业化、基础设施规范化、仲裁工作信息化等方面,创造了许多工作亮点和新鲜经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这次评选活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借鉴示范仲裁院好的经验做法,坚持示范引路,先进带动后进,推动仲裁院建设相对落后地区工作取得新发展,全面提升仲裁院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示范仲裁院考核监督长效机制

示范仲裁院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以定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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