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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税征收管理问题和现状的思考

作者:郝凯丽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30期

近几年来,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从人均收入角度来看,我们却没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且我国的贫富差距明显。公平收入和分配完全可以靠个税的征收进行调节,但是在我国这个作用表现甚微,同时还存在许多的弊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主要表现为个人收入的扣除限额的调整,但是个税改革不应该仅仅着手于个人收入扣除限额的改革。本文试图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现状,指出我国个税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一、引言

历史上看,个人所得税是英国于18世纪末最先开始征收,以个人所得额为征收对象。经过了先后两个世纪的发展,个税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广泛运用的一种税,甚至成为了一些国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世界上普遍被视为良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开始征收,先后历经了几次改革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调节了个人收入、缩小了贫富差距、维持了社会公平程度。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不够成熟,从我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这一方面实际上没有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比如说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税收在个税总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其实就使得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了,给公民的生活实际上带来了不少的影响。另一方面来看,我国个税的累进税率级数较多。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一)我国个税收入现状分析 1.个税收入总量增加,同比增长增加

自从2011年我国将扣除限额规定为3500元后,我国的个税缴纳更趋合理。这五年来我国的个税收入和税收收入在总量和增速方面都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自从2011年以来,我国的个税收入和税收收入总量都呈现逐年迅速增加的趋势,个税收入由2011年的6054.11亿元到2015年增长为8617.27亿元,同时税收收入由2011年的89738.39亿元到2015年增长为124922.2亿元。个税收入同比增长率明显增加,其中2013年至2015年的个税同比增长率维持在10%以上。税收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呈逐渐下降趋势,2012年税收收入同比增长在12%,而2015年则下降至5%。 2.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趋于稳定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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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更清晰地发现,近五年来我国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呈现相对稳定状态,基本维持在6%-7%左右。其中,2011年将扣除限额提高到3500元后,次年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一个百分点。2012年开始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渐呈缓慢上升趋势。 (二)我国个税的征收方式现状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将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所得依据来源、性质不同而分为十一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并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征收。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个人为单位,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对家庭人口和负担情况不同的纳税人进行统一税率,没有特殊的费用扣除个税的纳税申报,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在个税税率方面,我国的个税税率结构比较复杂,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是我国个税税率的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七级累进税率征收,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按照五级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为3%,最高为35%;劳务报酬按照20%的比例税率进行征收,同时对于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较高的,按照20%、30%或40%进行加成征收;稿酬收入的实际税率是14%;其余的所得收入均按照20%的比例税率进行征收。我们发现,我国个税的最高税率是45%,这个税率是高于日本最高税率40%的,同时这个税率远远高于亚洲个税最高税率的平均水平。同时,我国个税在征管方面也存在许多漏洞,偷税漏税在我国问题突出。由于我国个税税率较高,不少高收入者绞尽脑汁偷税漏税,典型案例就是我们熟知的“一元工资”,例如京东的刘强东和乐视的贾跃亭,他们把个人的支出都挂在企业账上,只拿形式上的很少的工资,借此来进行偷税。 三、我国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个税征缴方式不合理

我国个税的征收实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仅仅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十一个税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而课税范围过于狭窄,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脱节,极易造成偷税逃税现象的发生。同时,各种税目的所对应的税率和可抵扣限额都存在差异,这就容易让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选择所纳税额最低的税目,造成了巨大的避税空间。由于分类征收的模式是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区分税目的,比如一个收入来源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和一个收入来源较广泛的人,当他们的收入相等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显然前者要比后者缴纳的个税高很多。运用到具体的实际生活中,取得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他们承担着较重的个税税负;反而,收入来源多种多样的高收入者更容易逃税。这就说明了我国个税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收入分配的原则。 (二)征管体系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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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五年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个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运用最为广泛,由于个人缺乏纳税主体意识,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少之又少。所以造成了我国的个税的主要来源是超过扣除限额中等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所得,大量中低收入者承担了纳税义务,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了主要部分。而高收入者反而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偷税漏税,同时还有不领工资者根本不缴纳个税。更甚者还有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这种不合法的收入自然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高收入者的“一元工资”恰恰说明了我国的个税征管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变成了纳税意识浅薄者的温床。

(三)个税费用扣除不合理

第一,我国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收,税前的费用扣除作为一个固定数值,是完全没有考虑纳税个体的家庭状况,这样是不利于收入的再分配的,这样是与我国开征个税的目的相悖的。个税的税前扣除限额作为一个常数值,忽视了纳税人家庭成员数目和家庭结构等问题,同时又没有特殊的费用扣除,因此整体来说有失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第二,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相对落后,然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限额是一样的。这种表面上看上去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做法本质上实际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具有较大差异的地区的税前费用扣除却是一样的,这样就造成了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差异,这样也是与征收个税的初衷是相悖的。 (四)个税税率不合理

我国自征收个税以来一直实行分类征收的方式,税率结构尽管进行了改善和调整,但是税率结构仍然相对复杂,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数较多,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比较麻烦,这就增加了个税征收的难度。再者,我国个税的平均税率较高,明显高于世界个税平均水平,这就造成了我国大量的高收入者想尽办法进行偷税漏税逃税,这就使得我国的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同时,由于不同类别的收入之间可以进行相应的转化,而不同类别的收入之间的适用税率是不同的,这就为逃税避税者创造了一定的机会。

综上所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和漏洞,个税征缴方式不合理、征管体系不完善、个税费用扣除不合理和个税税率不合理等问题,下一步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就是要提高税收在收人分配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并且需要立足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真正的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压力,同时必须提高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作用,引起了我们对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转型的思考。(作者单位为山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