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课程考试《律师法与律师实务》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18:23: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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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作 者 XXX 考试批次 XXXXXX 学籍批次 XXXX 学习中心 XXXX学习中心 层 次 XXXXXX 专 业 XXXXXX 完成时间 XXXX年X月X日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写作题目

(三道题目各自内容独立,需要考生根据提供的题目分别写相应的文书,必须全部作答,每道题目各占有一定分值(已在题目后标明),前两道题每题不少于250字,第三题不少于500字。须作答在同一个word

文档中,正文题目可略,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多题式)”)

一、案例分析(25分)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二、实务操作(25分)

现年20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将来法院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红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 (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三、律师文书写作(50分)

根据下面所给的材料,制作一份公诉词。

要求:格式规范,论证清晰,语言流畅,论点完整,条理清楚,结构合理,有较强法律逻辑性;有关事实情节部分可以根据行文需要自行补充、缩写、略写处理。

王华与李伟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5个月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不久,双方便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2010年3月,他们的小女儿出生了,但是这也并没有使二人的关系得到多少缓和,二人仍是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李伟还经常出去喝酒,有时喝醉了回来还打王华,把孩子也吓得哇哇直哭。王华也劝过李伟多回,但是他根本不理。于是2011年2月,王华便带着女儿搬回其父母家居住至今。这期间李伟根本对其母女也是不闻不问。现在王华想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二人在结婚后曾共同购买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对于财产,王华就是想得到自己依法可以得到的那一部分,同时,王华还想获得对女儿的抚养权。 现请你为王华写一份离婚起诉状。

一、案例分析

(一)本案律师在受理本案件之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件是否属于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2.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3.案件所针对的决定或者裁决是否为法律所规定的“最终裁决”‘ 4.是否属于避暑先经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 5.案件的详细情况;

6.法律诉讼时效是否超过。

(二)不正确。应告知当事人,在复议机关款改变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行政诉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以原决定机关即中山区工商局为被告。

(三)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件中,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该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

(四)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以及大连市西岗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件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实务操作

(一)检察院无权制定监护人。律师接受制定辩护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有人民法院进行指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负有为特定被告人指定变化律师的义务,即,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因此,本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无指定权利。

(二)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之前应该做下列工作: 1.依法会见被告人; 2.查阅卷宗材料;

3.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于庭前三日提交法庭;

4.是否有申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等,如有准备好相关申请和材料; 5.准备好辩护词;

6.其他开庭需要的材料。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