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抵押权的实现、物权重合、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3:32: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抵押权的实现、物

权重合、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即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知识点】物权重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知识点】物权重合

【例题·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知识点】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1.动产的浮动抵押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浮动抵押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仅限于动产。

(3)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