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03: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本金和项目融资两部分,大中型基建项目资本金一般不低于总投资的25%,项目融资额度根据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和月度现金预算反映的资金缺口确定,由财务资产部制定融资方案,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工程成本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以工程执行概算为基础,加强工程成本核算,强化工程成本动态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

(一)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工程执行概算导入ERP系统,作为工程成本控制的重要依据。ERP系统设置工程成本实时控制功能,当工程支出超出执行概算时,系统自动拒绝录入,查明原因确需调整的,在履行工程执行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后,由项目管理部门调整ERP系统中的工程执行概算数据。

(二)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批准的设计方案、工程执行概算、投标报价书等规定内容,不得进行项目拼盘、置换及调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和增加其他费用开支等与规定内容不符的项目支出,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三)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细化工程成本核算,严格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开展项目管理,按照概算口径设置工程明细账,正确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及时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成本。

(四)工程中各项费用的发生应当据实列支,严格按照执行

11

概算及实际工作量控制工程成本支出,严禁挤占、挪用、隐匿项目建设资金,严禁通过虚列工程量、构建虚假业务等方式转移、套取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实现业务流与资金流的“双流双控”。

(一)加强工程预付款管理。合同中规定工程施工、物资采购等预付款需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必须收到收款单位提供的预付款保函(且保函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等)后,才能支付预付款。预付工程款或工程备料款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及时抵回。

(二)加强工程进度款管理。采取业务控制(对工程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业务控制)和财务控制(与业务量相匹配的资金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工程资金支付管理。

施工单位提出进度款申请后,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编报月度现金预算时提出工程资金支付申请,在ERP系统中录入能够反映工程量的业务数据,主要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合同执行阶段等信息,经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将其纳入现金预算,并据以开展资金支付。

(三)工程款项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出现超合同付款的情况。施工进度款的累计支付额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5%之内,剩余工程价款应在工程验收并完善结算审价后,以最终确认价格扣除预留质保金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设备采购进度

12

款不得超过扣除预留质保金后的合同价款。

(四)对于工程、设备质保金的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合同价款的5%。质保期到期后,应由建设、运行和物资等相关部门出具质保金返还意见书,将相关信息输入ERP系统,财务部门据以编制现金预算并支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报销手续的齐备性进行审核,加强工程支出报销管理。

(一)工程款项支付应以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出入库单据、服务确认单、发票、工程结算书等为依据,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拨付资金,并预留工程质保金。

(二)基建、物资等部门按照合同规定及工程项目进度、设备物资到货等情况向财务部门提出款项支付申请,并提交合同等相关依据。付款申请与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应提交说明材料,并经原合同会签部门审查。

(三)工程结算价款超过原订立的合同金额时,原合同签订部门需提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并签订补充合同或结算协议,财务部门据以支付相关工程款项。

(四)工程支出报销凭据必须合法、合规,并符合以下要求:物资设备类支出,应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类支出,应取得服务业发票;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各种支出,应取得行政事业类专用收据;各类预付款支出,应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据,在支付进度款时及时抵回,并取得正式发票;对于

13

线路通道赔偿等难以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应取得村委会或村民填写的收据,经收款人指纹确认,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数码、影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项具体的审核支付流程为:

(一)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应填报《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报审表》(格式见附件2),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二)监理单位签注审核意见,如涉及设计变更方案,应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三)施工负责部门(业主项目部)就合同金额、资金累计拨付情况和本次申请拨付金额进行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

(四)基建管理部门审定并签注意见。

(五)财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对报审表进行审定,根据对方单位提供的合法结算凭据支付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生产准备费用的管理,不得列支与生产准备工作无关的支出。

(一)由公司生产技术部下发生产运行车辆、工器具的配置标准。在工程成本中列支的车辆购置费不允许拼盘使用,确因运维资产增加,按照配置标准需要增加车辆,但难以在单项工程中列支的,应执行年度零购预算管理程序,不再计入工程成本。

(二)项目竣工投产前,由各单位运行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生产技术部下发的配置标准,在不突破工程批复概算和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前提下,编报生产准备费支出计划及车辆、设备购置

14

清单,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于公司本部直管工程的生产准备费支出,由生产运行单位编报支出计划,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后,财务资产部履行报批程序,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电网装备发展水平和运维模式的变化,严格控制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支出。一般工程项目不再列支上述费用,少数项目因电压等级高、技术新、运行环境复杂,确需开展职工培训和提前进场,应由生产运行单位编报明细预算,经公司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审核,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工程往来资金清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要查明原因,按照会计核算办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因各种原因长期搁置的项目,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项目立项后,超过1年仍未开工建设(实施)的,以及项目开工后,超出正常建设(实施)周期1年以上仍未完工的,该项目资金做冻结处理。各单位需要继续发生支出时,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公司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书面审查意见后,取消资金冻结,并履行正常资金支付程序。

(二)项目立项后,超过2年仍未开工建设(实施)的,该项目取消,日后具备开工(实施)条件时,重新履行立项程序。

第七章 工程物资财务管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