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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21:54: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并政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06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完善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1 / 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杜绝基本养老金拖欠现象,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要高度重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2006年可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为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从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试点工作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本项工作按省制定的实施方案实施。

(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对企业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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