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45: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从程序上看。为了防止无意愿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彼特辛格曾提议到: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它需要经过:1.申请程序,安乐死的申请应对患者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神智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2.审查程序,包括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3.操作程序,要求专职医护人员,近亲属代表和司法机关在场见证4.备案程序。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保障。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二辩:中国有句老话: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般静美。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力,但有选择死的权力。人生的要灿烂,死得也要有尊严,与其痛苦的活着不如安乐
的死去。。不愿意让病痛无休止的折磨着自己,不愿意在无奈的挣扎中很痛苦的死去,只想想安静的离开人世,要像秋叶一样静美,凋落得有尊严。 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这一行为,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有益。
三辩:面前医学还不能医治一些病,另一方面社会并非富裕,使得有很多需要并可以救治的青少年因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治疗而失去锦绣前途。而一些无法治好的病人却滥用有限医疗资源在痛苦中待死,对本人和家人都是折磨。记得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都赞成安乐死。我们不能为了不必要,庸俗观念去浪费、滥用医疗和社会资源,也不能再给后代带来沉重负担了。就像“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生前的遗嘱所那样说的:“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所以安乐死是合法的。
自由辩论问题: 反方辩友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据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易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诚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风险呢。让我提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制为不超过自行车,这样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以下降到0吗
1.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并不解决生死问题,它实质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是对死亡方式进行优化的行为。它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
2.安乐死目的的宣传 安乐死并不是提倡早死,而是在生命已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意愿,为其提供消除痛苦的医学服务。
3.安乐死一方面可减轻家庭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因此要明确研究安乐死是人类的一种文明追求,是人类死亡的文明化,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3、质辩盘问阶段
(1)下面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一,二,四辩提问
正方三辩问:首先,就如对方辩友所说的,生存是人的权利. 那么,请问,死亡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一辩回答:我们是不能选择出生的!即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我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正方三辩问: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 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二辩回答:生存当然是人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三辩问: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
反方四辩回答: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但是权力并不都是相对化的,有生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一,二,四辩进行提问
反方三辩问: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 正方一辩回答: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 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
反方三辩问: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治疗的一系列标准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
正方二辩回答: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 国家现在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 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该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