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19讲讲义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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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19讲讲义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大纲要求: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二、掌握《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规定 三、熟悉《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标准的规定 四、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五、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六、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七、熟悉《刑法》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及定罪处罚的规定 八、熟悉《刑法》司法解释对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规定 九、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十、熟悉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增加《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标准的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及定罪处罚的规定,对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 本讲要点:

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

2、刑事责任及《刑法》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内容讲解: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历了六次更改。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

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犯罪与违法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3.刑罚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其目的是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4.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各个犯罪行为各有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 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体。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但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 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这种罪与那种罪的标准和界限,也是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5.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从主观方面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从客观方面说,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二)安全生产犯罪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处以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过失,明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观上具有对事故隐患麻痹侥幸、不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过失。 (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又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因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即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隐瞒、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为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共12条,其内容包括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行为和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原则和量刑情节等。 (一)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