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教职工聘任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8:21: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师范学院教职工聘任管理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云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云人[2000]42号)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试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5、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校、本学院(部门)人员的原则。 二、受聘对象

全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 三、受聘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情服务。

4、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7、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聘任具体办法

1、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工资待遇等有关事项。 2、岗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设为校聘岗位和部门聘岗位两类。聘任分校、部门两级聘任。

3、应聘者本人按照条件和要求,提出应聘相应岗位的申请。校聘岗位向人事处申请,部门聘岗位向部门申请。

4、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委员的聘任委员会,负责校聘岗位的聘任工作。各学院(部门)成立以院长(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聘任工作小组,负责部门聘岗位的聘任工作。

5、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能力进行考核和评议,提出申请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意见。

(1)申请教学科研岗位者,由教务部门考核其教学能力,科研部门考核确认其学术成果和科研能力。

(2)申请中层管理岗位者由组织部考核确认其管理组织能力。

(3)其他非主系列部门聘岗位申请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考核其应聘条件。 6、人事处根据考核评议结果提出方案,分别提交学校聘任委员会和学院(部门)聘任工作小组讨论。

7、学校聘任委员会和部门聘任工作小组讨论后,提出是否聘用意见。 8、校聘岗位由校长聘用和订立聘用合同。学院(部门)聘岗位由校长委托院长(部门负责人)聘用和订立聘用合同。

9、党委部门工作的处以上干部由党委任命。群团组织处以上干部按各自的章程实行选任制,并由党委审批任命。

10、各部门应在学校核定的岗位编制内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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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原则上不再聘任。办理退休手续后,如需返聘,一律由拟聘部门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学校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待聘、不聘、拒聘、解聘、辞聘和续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待聘人员:

(1) 因部门人员超编,暂无合适岗位的人员。

(2)经学校批准带薪离岗时间未到的人员(待遇按本人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办理)。

(3)身体健康状况暂不能适应拟聘岗位需要的人员。

(4)待聘的时间为12个月。待聘期间不参加晋升职务及年终考核。学校提供2次上岗机会。待聘期间的生活待遇由学校按月发给本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聘人员: (1)拒绝接受低聘的人员。

(2)连续两年履职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

(3)在聘任工作中无理取闹,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人员。 (4)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3、本人未提交应聘申请或不服从岗位调整的,视为拒聘。拒聘人员按自动离职或辞职有关规定处理,自拒聘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的一切待遇。

4、解聘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①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③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⑤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解除聘用合同: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③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患职业病以及现有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⑤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辞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考取普通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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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2)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须与学校协商一致。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待聘、不聘、解聘、拒聘和辞聘人员由所在部门确认后,写出书面报告,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7、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8、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校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学校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①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的。

②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③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④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在学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六、低聘和高聘

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按各部门所定岗位可以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所聘人员在部门聘任工作小组同意的基础上,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低聘人员:

(1)在受聘岗位上,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

(2)因部门岗位设置调整变动,需低于本人任职资格聘任的人员。 (3)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被辞聘、解聘的人员。

(4)低聘人员履行低聘后的岗位职责,按低聘的职务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2、低评高聘

对政治思想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业务能力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水平,有突出贡献者可低评高聘。低评高聘人员需由所在部门推荐,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核,然后由校长聘任,并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对低评高聘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聘任。 七、聘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短期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无长期聘任可能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短期合同(如临时性工作岗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中职以下岗位;试用期人员)。

2、无固定期限合同(中长期合同) 岗位需要或技术职称较高,有长期聘任可能的岗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至退休的中长期合同。(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副高职以上岗位;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八、组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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