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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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篇一:赵宏涛与赵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叶民字初第1131号

原告赵宏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三超,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涛与赵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涛于XX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赵宏涛承担。 审 判 长 陈恩峰 审 判 员 刘耀斋 人民陪审员 段爱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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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浦 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 来源: 日期:XX-07-2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

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XX年8月16日起至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元(暂计算到XX年5月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