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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某纳税人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如果对方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2%的销售折扣2000元。 (1)该笔业务应纳多少增值税? (2)请帮该纳税人拿一个节税方案。
答:1)筹划前: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元×17%=17000元
思路:如果将销售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实现节税的目的。
具体操作:销售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8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2% 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如果超过20天付款加收2000元延期付款罚金。
(2)筹划后 :增值税销项税额=98000元×17%=16660元 税收筹划效益=17000元-16660元=340元
8、选择适当的促销方案节税的2大经典案例分析
任何企业为了扩大销售,盘活现金流,都会实施不同的营销方案。例如,买一送一、买一增一、售后返租、满额赠、返券、积分送礼、销售折让、折让销售和抽奖活动。这些促销方案给企业产生的税收成本是不一样的。由于不同的促销方案涉及的流转税税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先对拟实施的各种营销方案进行涉税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管理目标,正确选择税收负担低的促销方案。
[案例分析1:百货公司“满额赠”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丙商场在周年庆期间推出“满额赠”促销,单笔消费达5000元即送咖啡机1台,总限量10000台。商场从X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此赠品,不含税采购价为200元/台,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答:1.税务规划方案:“满额赠”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形式,赠品由商场提供,通常是顾客持购物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满额赠”在提高单价方面有较明显的效果。在税务处理上,当地税务局一般做法是:把“满额赠”中相应的赠品视同销售处理,这将会增加赠品缴纳增值税的负担。考虑到百货公司赠品促销活动频繁,且赠品发放数量大、品类多,为有效控制赠品的税负,简化税收申报工作,建议百货公司将赠品比照自营商品来管理。赠品采购时,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在定义赠品销售资料时,自行设定合理的零售价格。赠品发放时,按设定的零售价格作“正常销售”处理,通过POS机系统结算,收款方式选择“应收账款”,在活动结束后结转“销售费用”和“应收账款”。
2.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商场对此批赠品比照自营商品管理,并在销售系统中建立新品,设定零售单价为245.7元。活动期间赠品全部送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赠品采购:采购成本(库存商品)=200×10000=200万元;进项税额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00×17%=34万元。同时结转应付账款——X商贸公司=200+34=234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245.7×10000÷(1+17%)=2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000×17%=35.7万元;应收账款=210+35.7=245.7万元。
③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 ④结转赠品费用:销售费用=245.7万元;应收账款=245.7万元。
本例确认销售收入2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应计视同销售收入220万元(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增值税3.4万元。由此可见,将赠品发放比照自营商品销售处理,不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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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纳税申报时计算视同销售收入的环节,还可通过自主设定零售价格,将销项税额控制在合理水平。 [案例分析2:百货公司“返券”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丁商场90%的专柜均签订联营合同,抽成率为20%(特价商品除外),在圣诞节期间,丁商场举行联营专柜全场“满200送200”的返券促销,购物券由商场统一赠送,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585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510万元,发出购物券3000万元,回收购物券2340万元。丁商场应付厂商货款共计:5850×(1-45%)=3217.5万元,销售成本=3217.5÷(1+17%)=27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17%=467.5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答:1.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一般的做法(会增加企业税负)是:送出的购物券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本案例的财税处理如下: ①发放购物券:销售费用=3000万元;预计负债=3000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510万元,预计负债=23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850÷(1+17%)=5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 ③冲销未回收之购物券:预计负债=3000-2340=66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382.5万元(850-467.5),毛利2250万元 (5000-2750),名义毛利率为45%,但除去返券产生的2340万元销售费用后,实际利润为-90万元。 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
2. 税务规划方案:企业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 3. 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000+510=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17%)=3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42.5万元(510-467.5),实现毛利250万元(3000-2750),毛利率为8.33%,无其他销售费用。与方案一相比,仅增值税一项即可为公司节省340万元。 9、诚信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避税分析
诚信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为吸引顾客、争夺市场,2014年在滨湖分店开业周年之际,决定对某款手机搞让利促销活动。
其基本情况是: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该款手机正常售价2000元,成本1400元,为促销欲采取三种方式(打折、赠送实物、返还现金),即,
一是手机九折销售;
二是每购买一支该款手机赠送价值200元的特定商品(成本140元); 三是每购买一支该款手机返还现金200元。
问,该商场应选择哪种销售方式最为有利呢?(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税种)
答:?若采用第一种方式,即手机九折销售,价值2000元的手机售价为1800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800/(1+17%)X17%-1400/(1+17%)X17%=58.12(元) 利润为:1800/(1+17%)-1400/(1+17%)=341.88(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41.88X25%=85.47(元) 税后净利为:341.88-85.47=256.41(元)
?若采用第二种方式,即每购买一支该手机赠送价值 200元的特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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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支该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1+17%)X17%-1400/(1+17%)X17%=87.18(元) 赠送2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17%)X17%-140/(1+17%)X17%=8.72(元) 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7.18+8.72=95.9(元)
根据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扣代缴。
商场需要为顾客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200/(1-20%)X20%=50(元) 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
利润额为:2000/(1+17%)-1400/(1+17%)-1400/(1+17%)-50=343.16(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商场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2000+200-1400-140)/(1+17%)x25%=141.03(元) 税扣净利为:343.16-141.03=202.13(元)
?若采用第三种方式,即每购买一支该手机返还现金200元。
销售一支该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1+17%)X17%-1400/(1+17%)X17%=87.18(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00/(1-20%)X20%=50(元) 企业所得税税额:
利润额为:2000/(1+17%)-1400/(1+17%)-200-50=262.82(元) 商场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000-1400)/(1+17%)X25%=128.21(元) 税后净利为:262.82-128.21=134.61(元)
显然,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最少,同时税后净利又是最大的。
10、某公司是一个年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的生产企业,公司每年购进的材料价格一般为35元。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使用3%的征收率。该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是否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呢?
答:(1)比较:该公司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40万元-35万元)÷40万元×100%=12.5%(小于17.65%) (2)选择一般纳税人可少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0×17%-35×17%=0.8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0万元÷(1+3%)×3%=1.17(万元)
即: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少缴增值税=1.17万元-0.85=0.32万元。
注意事项:请注意,该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只有40万元,要获取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必须做适当的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增加销售额:合并,突击实现销售额,接受兼并收款方式的选择。
11、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批发价为每箱不含增值税价400元(每箱20瓶,每瓶500克)。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习惯直接到工厂购买白酒。按照以往的经验,这部分客户每年购买的白酒大约有1000箱,酒厂一般以每箱48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出售。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你认为怎样进行节税筹划? 答:1)筹划前: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00×480×20%+1000×20×0.5 =1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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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在本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不含增值税价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不含增值税价480元对外销售。
注意:经销部不征消费税。
2)筹划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00×400×20+1000×20×0.5 =90000(元)
3)筹划后比筹划前少纳消费税税额为:106000-90000元=16000(元)
12、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8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9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
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针对该食品厂进项税额很小、税负较重的情况,公司经营仔细考虑,提出了下列方案: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独立核算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食品厂按照市场价格向该种植企业收购猕猴桃作为加工原料,并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 分析要求:分析上述方案的可行性。
答: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成为独立的纳税人,假设其在向该食品厂销售时猕猴桃的价格为加工品售价的30%,则由于农产品销售时免增值税,但购买化肥等1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而加工厂可根据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扣除买价7%的增值税。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筹划操作后共应纳增值税=100×17%-30×7%=14.9(万元),筹划操作前共应纳增值税=100×17%-1=16(万元),可少纳增值税1.1万元(16-14.9)。所以,此筹划方案可行。
提示:从减轻所得税税负角度入手考虑,此筹划方案也是可行的,可由学生们自行测算得出结论。
13、明星股份公司计划筹措10 000万元资金用于新产品生产线的建设,相应制定了甲、乙、丙三种筹资方案。假设该公司的资本结构(借贷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比例)如下: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25%,三种方案扣除利息和所得税前的年利润都为1 000万元。
甲方案:全部10 000万元资金都采用权益筹资方式,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共计5 000万股。
乙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向商业银行借款融资2 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 0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丙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但二者适当调整,向银行借款6 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 0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分析要求:分析上述三个方案的优劣。 答:三种方案的投资利润率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甲方案 乙方案 丙方案 1 债务资本∶权益资本 0∶100 20∶80 60∶40 2 权益资本额(万元) 10000 8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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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息税前利润(万元) 1000 1000 1000 4 利息(万元) 0 160 480 5 税前利润(万元) 1000 840 520 6 所得税税额(33%) 330 277.2 171.6 7 税后利润(万元) 670 562.8 348.4 8 税前投资收益率 10% 10.5% 13% 9 税后投资收益率 6.7% 7.035% 8.71%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随着负债筹资比例的提高,企业纳税数额呈递减趋势(从330万元减为277.2万元,再减至171.6万元),从而显示负债筹资具有节税的效应。
另外,在我国进行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息资本化问题。资本性利息支出,如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结算前)或开发、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等,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2.利息扣除标准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关联方借款利息问题。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4、甲公司于2008年11月9日购入乙公司普通股股票400万股,每股2(更正)元,占乙公司股本总额的40%。乙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所得税税率15%。2008年甲公司自营利润3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
方案一:2009年3月,乙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现金股利,甲公司分得120万元。2009年12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售,转让价格为920万元。
方案二:乙公司保留利润不分配。2009年12月,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售,转让价格为1 040万元。
计算以上两方案的中应纳企业所得税,选择较优方案。
答: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方案1:甲公司2009年分回投资不足12个月的股利额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为: 1 200 000÷(1-15%)×(25%-15%)=141 176.47(元) 甲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为:
(9 200 000-8 000 000)+1 200 000-141 176.47=2 258 823.53(元) 方案2:甲企业转让投资12个月以上的投资免税,投资收益为: 10 400 000-8 000 000=2 4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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