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3:06: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一般居民);

(二)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三)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

(四)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力和义务相对应、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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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与缴费相挂钩。

(七)重点保障城乡居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件和保障水平。

(八)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各县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及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的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学生统一参保缴费。

民政、残联、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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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县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县区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安排。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公共资金; (六)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一)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9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

一般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以家庭为单位任选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统一按照一档缴费。

(二)2015年各级政府补助为每人每年360元,中央、省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和各县区财政分担。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因病造成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等特殊群体参保缴费,所在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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