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2:46: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超过60天或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的;

(十六)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

(十九)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二十)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二十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二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二十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二十四)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投标时,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影响正常开标的;

(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工程,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恶意扣押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五)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六)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的;

(七)《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以上落实不到位的;

(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九)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三)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基坑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四)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

(十五)深基坑出现险情后,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在险情消除前继续施工的;

(十六)工程建设标准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

(十七)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

(十八)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十九)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十)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 (二十一)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对分包企业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登记,每发现一家的;

(二十四)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

(二十五)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60%(含)-80%的;

(二十六)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十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

(二十八)与建设单位对同一招标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的;

(二十九)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

(三十)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月检的;

(三十一)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三十二)弄虚作假,允许非本单位建造师挂靠注册的; (三十三)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均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三十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80%的; (三十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50%的; (三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十七)工程竣工验收前,撤换项目经理的;

(三十八)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三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

(四十)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的;

(四十一)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同一业主投诉3次及以上的;

(四十二)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四十三)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四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含5项)以内落实不到位的;

(五)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的; (六)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部门的;

(七)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联合验收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擅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

(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

(九)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十)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十一)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十二)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三)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未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

(十四)发包方未按备案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工程计价活动中,未以经备案(原: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