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承插型轮扣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6:44: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1.2 轮扣节点由焊接于立杆的轮扣盘和水平杆的端插头组成(图3.1.2)。

图3.1.2 轮扣节点构成示意图 1-轮扣盘;2-端插头;3-水平杆;4-立杆

3.1.3 立杆连接套管由焊接于立杆一端的专用外套管组成(图3.1.3)。

图3.1.3 立杆连接套管示意图 1-上立杆;2-连接套管;3-下立杆

3.1.4 水平杆的端插头侧面应为圆弧形,圆弧形应与立杆外表面一致;端插头为下部窄上部宽的楔形。

3.1.5 立杆轮扣盘宜按0.6m的模数设置,水平杆长度宜按0.3m模数设置。 3.1.6 主要构配件及规格宜符合附录A表A的要求。

3.2 立杆和水平杆

3.2.1 承插型轮扣式钢管模板支架的主要构配件材质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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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1 承插型轮扣式钢管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材质

可调托撑、可调底座 立杆 水平杆 连接套管 轮扣盘 端插头 螺杆 螺母 板 Q235B或Q345 Q235B或Q345 ZG270-500或20ZG270-500或Q345 号无缝钢管 ZG270-500 无缝钢管 Q235B或20号ZG270-500 Q235B 托板、垫座

3.2.2 立杆、水平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的Q235B或Q345级普通钢管的要求,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3.2.3 立杆钢管规格不应小于Φ48.3×3.6mm,水平杆钢管规格不应小于Φ48.3×3.0mm。 3.2.4 立杆轮扣盘宜采用钢板冲压整体成型,其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要求;轮扣盘也可采用铸钢制造,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ZG270-500的规定。轮扣盘的厚度不得小于10mm,宽度最窄处不得小于10mm。

3.2.5 水平杆端插头应采用铸钢制造,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ZG270-500的规定,厚度不得小于10mm。

3.2.6 水平杆端插头长度不应小于100mm,下伸长度不应小于40mm,侧面与立杆钢管外表面形成良好的弧面接触。

3.2.7 立杆连接套管规格不应小于Φ57mm×3.2mm,宜采用无缝钢管,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用无缝钢管》GB/T8162中20号无缝钢管的规定;当采用铸造的套管时,其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ZG270-500的规定。立杆连接套管长度不应小于160mm,可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10mm,套管内径与立杆钢管外径间隙应小于2mm。

3.3 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

3.3.1 可调托撑及可调底座的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螺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形螺纹 第2部分:直径与螺距系列》GB/T5796.2和《梯形螺纹 第3部分:基本尺寸》GB/T5796.3的规定。

3.3.2 可调托撑(图3.3.2)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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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螺杆与支架托板焊接及可调底座的螺杆与底板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

2 可调托撑支托板侧翼高不宜小于30mm;支托板侧翼外皮距离不宜小于110mm,且不宜大于150mm;支托板长不宜小于90mm,板厚不应小于5mm;

3 可调托撑受压极限承载力不应小于50kN。

a′b′b′h′23454h′2351tta′1

图3.3.2 可调托撑构造图

1—可调托撑;2—螺杆;3—调节螺母;4—立杆; 5—水平杆;t—支托板厚度;h′—支托板侧翼高;

a′—支托板长度;b′—支托板宽度

3.3.3 可调底座的底板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m,厚度不应小于5mm。

3.4 其他

3.4.1 剪刀撑、拉结采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3.4.2 方木、木板及其他辅助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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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荷 载 4.1 荷载分类

4.1.1 作用于模板支架上的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恒荷载)与可变荷载(活荷载)。 4.1.2 永久荷载包括下列内容:

1 模板自重(G1):包括模板及支承模板主、次楞梁的自重;

2 模板支架自重(G2):包括立杆、水平杆、剪刀撑、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等构配件的自重;

3 新浇筑混凝土自重(G3):包括作用在模板上的新浇筑混凝土和钢筋自重。 4.1.3 可变荷载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荷载(Q1):包括作用在模板上的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混凝土振捣产生的荷载;

2 附加水平荷载(Q2):包括作用在支架顶部的泵管泵送、倾倒混凝土等未预见因素产生的水平荷载;

3 风荷载(Q3)

4.2荷载标准值和荷载效应组合

4.2.1 模板及支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模板自重标准值应根据模板设计图纸计算确定。无梁楼板及肋形楼板模板的自重标准值,也可按照表4.2.1采用;

表4.2.1 模板自重标准值(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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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构件名称 无梁楼板模板 肋形楼板模板 木模板 0.30 组合钢模板 0.5 钢框架胶合板模板 0.40 0.50 (其中包括梁的模板) 0.75 0.60

2 支架自重标准值应根据模板支架布置计算确定,钢管支架自重标准值可按模板支架高度乘以0.15kN/m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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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钢筋混凝土自重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新浇混凝土自重标准值,对普通混凝土可采用24.0kN/m3,对其他混凝土应根据实际重力密度确定;

2 钢筋自重标准值应根据设计文件计算确定。对一般梁板结构,楼板可采用1.1kN/m3,梁可采用1.5kN/m3;

3 当采用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时,型钢重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2.3 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标准值,按1.0kN/m2取值。 4.2.4 混凝土振捣产生的荷载标准值,对水平模板按2.0kN/m2取值。 4.2.5 作用在模板支架上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wk=μz?μs?w0 (4.2.5)

式中:wk— 风荷载标准值(kN/m2);

μz —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

规定采用;

μs— 模板支架风荷载体型系数,按4.2.6条的规定采用;

w0— 基本风压(kN/m2),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取重现期n=10年对应的风压值,且不应小于0.30kN/m2,也可按附录B取值。 4.2.6 模板支架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表4.2.6的规定采用。

表4.2.6模板及支架的风荷载体型系数

状 况 模板支架 模 板 封闭式 敞开式 ?s

系 数 0 ?st 1.3 注:?st值可将单列模板支架视为单榀桁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有关规定计算。?st???s,其中?为敞开式模板支架的挡风系数,?s为按整体计算时的体型系数,取=1.2。

4.2.7 敞开式模板支架的挡风系数,应按表4.2.7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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