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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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09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管理,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规范和完善管理服务体制,充分发挥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打造学科产业集群和学术团队,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创造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部署为主攻方向,扎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为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二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鼓励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相互交融与渗透,着力推出一批代表黑龙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2、坚持正确导向,高度重视评审质量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立项课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坚持质量第一、优中选优,择优立项,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 3、坚持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原则。申报项目实行匿名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机制,通讯初评入围的,提交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轮换制和遴选回避制;对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做出明确规定。

4、坚持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并重的原则。重点支持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具有填补学术空白性质的学术研究;支持基础学科和优长特色学科的研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设置及申报程序。

1、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设置分为七大类: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和自选项目。重大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年度项目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

2、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工作启动前,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开展选题调研征集工作,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下发通知公布课题指南,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年度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

3、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应急性课题,在确有研究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立项,批准立项的项目列入省社科研究规划年度项目管理。 4、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职责,严把申报质量关,并对申报项目承担信誉保证。凡在申请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的一律撤销项目,并通报批评。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程序。

1、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和委托制,招标项目采取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委托项目采取后期资助项目的方式进行。后期资助项目,指已完成80%以上的专著或研究报告,由5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读,提出拟建议立项项目的意见。项目最终立项由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决定。 2、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申报项目实行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制。年度项目所列学科,一律实行专家匿名通讯初评。通讯初评专家随机抽选,每个项目由5位专家组成,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适当增加通讯初评专家人数。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分值。适度降低通讯初评进入会议评审的平均入围比率,项目初评入围数量与最终立项数量的比例为3:2。

3、通过通讯初评入围的项目,一律实行会议评审制。会议评审专家在同行评议专家库中推荐产生。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一般任期二年,任期内专家隔年参加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要认真执行《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评审规则》,确保会议评审工作程序公正、操作规范。建议立项项目须由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推荐,经学科评审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票施加影响。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学科秘书由省社科规划办确定,会议评审时间可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4、项目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立项。拟立项项目名单在黑龙江社会科学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机制。

1、回避机制。凡当年申报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会议评审专家,也不得担任同类项目的通讯初评专家。通讯初评专家不能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不能参加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的项目评审。

2、监督机制。为增加评审立项工作透明度,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评审立项有关信息和数据要适时上网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诚信机制。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同行评议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实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的评审专家,在申报项目时适当给予加分奖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者,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