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0 23:0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工大发[2016]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教育,加强对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和《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工大发[2016]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浙江工业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留学生的培养、管理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学 制

第四条 留学生实行学分制。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采用弹性学制和基本学制相结合的学制。具体修读年限规定如下:

1.四年制留学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 2.五年制留学生修读年限为4-7年,基本学制为5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

2.汉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80分及以上,申请文科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95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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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需提供英语学习证明或水平证明。

第七条 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留学生新生,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按规定时间先到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后到所在专业学院报到。

第八条 留学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留学生新生来华后需根据国际学院安排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 留学生应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初缴纳本学年学费,于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到所在专业学院报到。注册报到后,才有资格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学院和专业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2周内者以旷课论处,逾期2周者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浙江工业大学校纪校规。留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留学生考勤与纪律的基本要求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浙工大发[2005年]54号)、《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浙工大发[2006年]54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各种教学、实践环节都实行考勤。学校、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留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社会实践、运动会、志愿者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不在考勤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任何课程(含实验),留学生如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主讲教师有权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每学期若有3门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取消继续学习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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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留学生请假,需同时获专业学院和国际学院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达到2周或以上,或超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留学生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宗教节日及活动、重大外事活动等学校不放假,若确需请假,留学生可提出申请报专业学院、国际学院批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补考、重学、重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补考、重学、重考成绩均不计入绩点统计。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执行。考试、考查及格,即取得学分;不合格者需补考或者重学,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八条 考试课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可采用上述任一种记分制记分;部分课程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十九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绩点的换算如下:

百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课程绩点 两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课程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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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4.0-5.0 优=95 4.5 80-89 3.0-3.9 良=85 3.5 70-79 2.0-2.9 中=75 2.5 60-69 1.0-1.9 及格=65 1.5 < 60 0 不及格=50 0 不合格=50 0 合格=75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