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二章【最全】【共10章】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7:30: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近六十年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除旧布新、破旧立新的大体历程;掌握近六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当代国际经济法“立法”、“守法”和“变法”之间的辩证关系;(2)国际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3)当代经济主权问题上的新争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4)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5)当代南北矛盾的根源和南北矛盾的实质;(6)南北矛盾和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6C”律及其特点;(7)南南联合与南北合作的联系和区别;(8)南南联合在南北平等对话和南北互利合作中的重大作用;(9)中国在南北合作、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10)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领会(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2)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有约必守诸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原则的全面理解和综合运用。

应用 应用上述知识,观察、分析和判断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断出现的新动态和新问题,思考中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对策。 历年考点: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2、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3、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节 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

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

1、在长达2、3百年的历史时期,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为欧美列强垄断,由此而生的国际经济秩序,势必反映列强的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色彩。

2、二战后数十年间,众多新主权国家兴起,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使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和深刻变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成为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

3、近六十年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使各国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日益强化和不断加深。

4、第三世界的各国日益崛起,它们在制定或各自制定各类国际经济法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对传统国际经济法规范逐一审查,凡是符合改造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予以沿用、重申和强调,反之,则改订、废弃或破除。

二、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变法

1、数十年来,世界经贸立法体制的三大弊端

(1)少数大国暗箱操作

(2)旧的立法表决制度很不公平 (3)超级大国双重标准 2、变法的必要性

(1)改革现行的经济秩序是弱势群体奋斗目标 (2)现存体制有众多不公,不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 (3)二战后迄今,改革的运动从未停止

(4)目前“南弱北强”,弱势群体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不应无所作为,更忌各自为政,而应团结一致,踏实前进。

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二、经济主权原则基本内容及形成过程

1、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6届会议通过《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第一次肯定了各国享有经济自决权,这种规定虽然比较模糊和空泛,但毕竟是个良好开端。 2、1952年12月,联大7届会议通过《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将自然资源问题与主权相联系起来,大大助长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志气。

3、1974年12月,联大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肯定了发展中国家对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维护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

4、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

(1)各国对本国经济事务,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单边主义和WTO多边主义的交锋

1、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WTO的前身——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采取重大举措是要求全体一致,到乌拉圭回合时,通过谈判磋商,协调各方一致,达成共识,签订“一揽子”的多边国际条约。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要求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他国的经济主权,愿意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本国的经济主权,就成为讨论和争执的核心和焦点。

2、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 3、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301条款”:

301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

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1)“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立法; (2)大辩论结论是“301条款”不许改变;

(3)WTO在对待美国“301条款”上暧昧模糊,留下祸患。 4、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201条款”:

201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果美国确认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

201条款是美国保护国内市场的规定,违背WTO规则,在诉讼中美国败诉,多边主义小胜,单边主义依然故我。

5、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交锋依然持续

四、经济主权之争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利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 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 二、新的平等观

1、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公平互利有助于对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

2、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公平互利原则有助于纠正原来貌似“平等”实则不公的关系,以及创设新的实质公平关系。

3、落后国家有权单方面获得特惠待遇以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平等”。

三、关于“普惠制度”的认识

《宪章》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同时,责成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关税主管机构的决定,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积极推行“普遍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前者通常简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或“普惠待遇”,后者是前者的原则在关税体制中的具体运用,通常简称“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关税普惠制”、“普惠关税制”或“普惠制”。

1、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制度,并非发达国家恩赐,也非发展中国家的乞求,其实质为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

2、所谓“非互惠”并不尽然准确,实际上给惠国仍从受惠国获得重大回报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