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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2]78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5 【实施日期】2012.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

通知

(九府厅发〔201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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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统筹层次,增强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29号)精神,结合九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分三步推进,2012年6月30日前,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经办流程;自2012年7月1日起,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实行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并实现医疗保险全市范围内信息系统“一卡通”的管理目标。 二、主要政策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六统一”的市级统筹政策,实行市、县(市、区、山)分级管理。

(一)统一覆盖范围。

全市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城农民工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筹资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市政府关于《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九府发〔2000〕27号)和 2 / 3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补充通知》(九医改办字〔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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