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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

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怀政发[2013]6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6 【实施日期】2013.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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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包括统一主要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等。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应纳入全市生育保险统筹范围。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发改、公安、民政、编办、地税、人口计生、卫生、财政、审计、药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2 / 4

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需要,以及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可对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按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用人单位应当交纳的生育保险费。

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九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登记。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的,应当自变更或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