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0:49: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2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 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 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 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 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 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 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 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 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 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 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 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 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 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 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 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 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 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十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 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 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 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 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 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 5

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 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 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 实整改计划。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 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 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 内容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 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 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 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 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标准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 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 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 护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