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21:54: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

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2)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3)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1)否。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

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元,发行3000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 (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 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不构成侵权,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侵权,作品著作权未转移,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3)侵权,作品著作权未转移,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三)

著名作曲家李某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刘某。2004年刘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李某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李某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答:(1) ①李某的继承人②李某将手稿赠送与刘某,只是手稿的所有权转移了,著作权并不随载体的转移而转移。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继承人依法定继承取得手稿的著作财产权。

(2) ①丙和杂志社是侵权人 ②丙仅仅是手稿载体的所有权人,无权向杂志社投稿发表 ③杂志社未经手稿的著作财产人(甲的继承人)许可,刊登该手稿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四)

软件开发商李某开发了一种网络音乐共享软件,授权互联网服务商刘某在网上开设了音乐共享平台,众多网民下载

这款共享软件后即可分享各自计算机中存储的音乐作品。现有网民丙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款正版音乐光盘《天籁之音》,将其存储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当丙看到刘某的音乐共享平台后很希望有更多的人分享他收藏的这张光盘,于是下载了该共享软件,将《天籁之音》光盘中的全部音乐放在了共享文件夹中。网民丁是音乐爱好者,也是共享平台的常客,通过这款共享软件搜索到了存于丙计算机共享文件夹中的《天籁之音》音乐,于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上进行音乐著作权维权行动,发现了刘某的音乐共享网站,查实到丙提供共享的《天籁之音》光盘中收录了其三位会员的作品。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刘某送达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删除通知,刘某不予理会。在没有找到丁的情况下,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法院起诉李某、刘某、丙三方侵犯了其会员的著作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 (2)刘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

(3)使用正版光盘的丙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

答:(1)不构成侵权。李某授权刘某在网站上使用该软件并非出于侵权目的,也没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故不构成侵权。

(2)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出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删除通知后,刘某没有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从而与丙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丙使用正版光碟,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欣赏音乐不构成侵权,但在互联网上与他人共享就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五)

某文化公司为创作一部电视剧剧本组成了一个创作团队,成员为李某、刘某、丙、丁。李某负责组织协调,刘某负责收集资料,丙、丁负责创作。创作完成后丙与制片人戊签定了剧本许可使用合同。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剧本的著作权人是谁?为什么?

(2)丙许可戊使用剧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1)丙丁为著作权人。因为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2)构成。因为丙丁同为著作权人,应先征得丁的同意。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六)

作家文佳佳写了一部反映汶川大地震的纪实报告文学交予北方出版社出版。北方出版社使用了网络上的若干幅汶川大地震照片作为该书插图,但没有标明摄影作者。文佳佳在审阅书稿时看到了这些照片,但未提出异议。该书出版后,摄影家李晓发现该书中的18张照片是自己发表的作品,而文佳佳和北方出版社从未征得他的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书中也没有为他署名。因此,李晓起诉作家文佳佳和北方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文佳佳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北方出版社配发,与己无关,故否认自己侵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文佳佳是否侵犯了李晓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2)北方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晓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答:(1)文佳佳侵犯了李晓的著作权。侵犯的是李晓对其摄影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的人身权是署名权,财产权是复制权和发行权。 

(2)北方出版社侵犯了李晓的著作权。侵犯的是李晓对其摄影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的人身权是署名权,财产权是复制权和发行权。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七)

毛毛创作了歌曲《校园》,并在杂志上发表。丁丁看到后,非常欣赏。于是邀请了歌手和演员,由自己任导演,创作了《校园》的MV。并上传到某网站。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谁的权利被侵害了?

(2)谁是侵权人?侵害了什么权利?

(3)侵权人应承担什么侵权责任?请分别说明法律依据。

答:(1)毛毛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毛毛是歌曲《校园》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 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2)丁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歌曲《校园》制作成视听作品,侵害了毛毛的摄制权。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同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丁丁将MV在网上传播,侵害了毛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3)丁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因侵权行为产生了不良影响,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只有在侵害了著作人身权时,才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八)

某大学生在校园拍摄了一组校园美景的照片,发表在学校局域网BBS上,该同学所在大学认为该组照片很有特色,未经过该同学同意,将照片印制在学校的宣传册上,同时放在校园网的主页上用于计算机屏幕保护。该同学认为自己对该组照片拥有著作权,学校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希望学校撤下这些照片。学校认为,学校的景观处于公共场所,整体景观是学校设计的,这些景观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同时学校认为,对照片的使用没有营利目的,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学生付出的劳动,决定给该同学适当补偿,但该同学未接受。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同学是否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2.学校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3.学校是否可依法定许可使用这些照片?

答:1、该同学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摄影者,不属于被拍摄的客观物体的所有者

2、不成立。景观的著作权与拍摄景观照片的著作权是两种权利,学校的使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 3、不可以,法定许可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其他使用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作者授权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九)

明达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的6位老师历经两年时间分章共同完成了民法课程的多媒体课件,该课件在使用中深受学生的好评。后来参与课件编写的孙老师调入东海大学法学院工作,不久孙老师署名出版了《民法理论与实践教学》一书,并且将上述民法课件制作成光盘随书发行。该书出版后,针对课件的著作权归属引发了争议。 (1)课件的著作权属于谁?为什么? (2)课件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

(3)孙老师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

答:(1) 课件著作权属于民商法教研室的6位老师共有。课件体现了6位老师合作创作的愿望,并且是6位老师为了完成本职工作而分章参与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也属于合作作品;因此著作权属于6位老师共有。

(2)由于该课件分章编写,因此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孙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老师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