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1:22: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古汉山矿运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运输管理,保障运输质量,确保矿井运输安全,结合古汉山矿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古汉山矿运输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 机电运输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的领导下,机电运输科负责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臵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臵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调度室负责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机电运输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每月由机电运输科、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相关区队对全矿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七条 机电运输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八条 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范围内违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
第九条 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臵等必须做到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机电运输科负责监督工作。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有关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提升系统图,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二条 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1、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臵和形式; 2、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 3、轨道中心线位臵、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4、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 平巷运输
第一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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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二条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臵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在刮板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进行操作。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
第四条 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4kg/m。使用转轴式单摆尖道岔代替夹板式单摆尖道岔。
第五条 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臵轨距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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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7、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
第六条 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未按要求设臵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七条 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要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未按要求安设或使用非标准阻车器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八条 矿井轨道沿线车场必须设臵车场管理牌板,明确允许停放车辆的种类、数量及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臵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九条 井下电机车应装备速度保护装臵,容量指示器、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要求设臵的,每台罚款200元。
第十条 电机车应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求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有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第十二条 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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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未按规定操作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臵,未按要求设臵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臵指示牌、列车时刻表,未按要求设臵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臵,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的巷道需使用“信集闭”系统,使用不正常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臵,未按要求设臵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 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臵。
第十九条 井下主要行人平巷长度超过1.5km时,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禁止使用其他非运人设备运送人员,采用非运人设备运送人员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运输区队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
第二十一条 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帐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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