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3:00: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 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十一章 附则 各类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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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 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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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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